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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識產(chǎn)權周訊第八十期(2006.06.24-2006.06.30)

      知識產(chǎn)權要聞                                                      

      高通拒降CDMA專利費 在印復制中國模式

      據(jù)海外媒體的最新報道,正在印度進行訪問的高通首席執(zhí)行官6月28日表示,該公司將不會降低向印度運營商征收的CDMA專利費,因為降低專利費會損害公司營業(yè)收入。
      高通首席執(zhí)行官此行的主要目的是游說印度運營商采用自己的CDMA技術。不過,印度運營商卻不買高通的帳,認為高通向印度運營商收取的專利費水平要高于向中國收取的專利費水平。高通對此表示,根據(jù)目前每部CDMA手機征收5%專利費的標準,降價空間已不存在。
      高通表示,手機價格是影響運營商和用戶的重要因素。只有通過加大研發(fā)力度、促進市場競爭,才能夠有效的壓縮手機價格。另外他們還表示,希望在印度復制在中國及韓國的成功模式,幫助當?shù)厥謾C制造商成功打入國際市場。
      (具體案情參見“周訊第79期”的相關報道。)

      諾基亞指控中國兩家手機企業(yè)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

      全球最大手機制造商諾基亞6月28日(周三)表示,已在北京法院對兩家中國企業(yè)提起民事訴訟,原因是這兩家公司所生產(chǎn)并銷售的手機非法拷貝了諾基亞7260的工業(yè)設計。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諾基亞在訴狀中稱,諾基亞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并合法擁有手機(專利號ZL200530004711.8)、手機前蓋(專利號ZL200530004712.2)和手機背蓋(專利號ZL200530004713.7)三項外觀設計專利。諾基亞發(fā)現(xiàn)天時達和松迅達未經(jīng)許可,生產(chǎn)和銷售的A317手機使用了上述外觀設計專利;通萬寶和鑫通萬寶作為天時達在北京的經(jīng)銷商,大量銷售使用上述三項外觀設計專利的A317型號手機。因此,諾基亞認為,四被告的行為已經(jīng)嚴重侵犯了自己擁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現(xiàn)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50萬元。
                    
                 
                  諾基亞7260                               天時達A317
      該案件也是有史以來,諾基亞在中國經(jīng)歷的第一次手機設計侵權案件,考慮到中國市場的巨大前景,諾基亞被中國制造商侵權也未嘗不是一個良好的征兆,最起碼說明了公司無與倫比的影響力。實際上,隨著中國政府監(jiān)管力度的提高,越來越多的海外公司開始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在華知識產(chǎn)權。例如沃爾瑪和星巴克都已經(jīng)在中國市場注冊了商標權,與此同時芯片制造商英特爾也曾經(jīng)經(jīng)歷過侵權案件。不久之前,諾基亞公司中國市場的手機銷量超越了美國,這也使得中國成為芬蘭手機巨頭最大的市場。據(jù)統(tǒng)計,目前中國市場手機用戶總數(shù)達到了4億人,去年手機銷量超過了1億,而諾基亞在華的占有率高達27%,五月份的時候公司剛剛表示將投資6300萬美元,建立一座全新的中國總部。
      在國產(chǎn)手機和洋手機的較量中,這場關于外觀專利的糾紛可能還是剛剛開始。

      Palm賠償施樂2250萬美元 了結9年法律恩怨

      據(jù)國外媒體報道,美國智能手機廠商Palm公司6月28日表示,該公司已經(jīng)就長達九年的專利糾紛和美國施樂公司達成和解協(xié)議,Palm將補償施樂2250萬美元。
      這樁長達九年的專利糾紛涉及一項Palm稱之為“Graffiti”(施樂稱之為“Unistrokes”)的專利技術。這種技術可以讓用戶通過在觸摸屏上書寫一種類似英文字母的方式輸入信息。當時,Palm公司在其Palm OS操作系統(tǒng)中使用了這項技術。1997年,施樂公司起訴了Palm公司。不過,2003年,Palm公司使用新的技術替代了Graffiti,專利侵權的事實已經(jīng)不再存在。
      除了解決這其糾紛外,雙方化敵為友。根據(jù)協(xié)議,Palm公司將會獲得施樂公司三項技術專利的授權,其中包括Unistorkes專利。此外,雙方還承諾在七年之內,在一些涉嫌專利侵權的領域避免提起訴訟。

      SigmaTel全球維權 再訴國產(chǎn)MP3廠商專利侵權

      在等待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ITC)下達與珠海炬力的裁決令的同時,SigmaTel再度采取了訴訟手段。6月28日,來自消息人士稱,SigmaTel在北京起訴了深圳MP3廠商北奧公司,指責對方侵犯了其一項MP3基本專利“文-黃專利”。
      “文-黃專利”(《MPEG便攜式放音系統(tǒng)》)是兩個韓國人于1998年在中國提交,并被通過,在中國的專利號為98114958.8。2006年1月,SigmaTel將這一專利購入自己囊中。由于該專利描述了MP3播放器的設計,在提交時還沒有任何一款現(xiàn)代MP3播放器上市,因此,SigmaTel認為它是一項基本專利。
      北奧(BEALL)則是一家位于深圳的MP3廠商。網(wǎng)站資料上顯示,該公司創(chuàng)辦于1997年。主要以MP3音樂播放器、便攜式VCD隨身聽等時尚數(shù)碼視聽類產(chǎn)品為主,目前員工數(shù)近千名。
      據(jù)報道稱,SigmaTel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訴訟文件,指控北奧侵犯其“文-黃專利”,要求后者立即停止生產(chǎn)和銷售侵權產(chǎn)品,并作出相應賠償。SigmaTel人士透露,此前曾與深圳北奧有過接觸,不過后者拒絕了SigmaTel的要求。在這樣的情況下,SigmaTel選擇了在北京提起訴訟。

      Google關鍵字廣告疑侵權 路易威登索賠30萬歐元

      據(jù)路透社報道,奢侈品商路易威登本周三(6月28日)宣布,巴黎一家法院支持了該公司對搜索巨人Google的訴訟請求,并且提高了Google應向其支付的賠償金額。
      路易威登在聲明中指出,巴黎上訴法院支持了一巴黎地區(qū)法院于去年2月做出的裁決,認定Google存在商標偽造、不公平競爭和銷售令人誤解廣告的行為。
      奢侈品制造商LVMH旗下的路易威登認為,Google應當密切關注使用“威登”品牌購買搜索關鍵字的廣告客戶。在Google搜索結果中,假冒“威登”商品的經(jīng)銷商可以同合法廠商出現(xiàn)在一起。
      同路易威登之間的爭端是Google遭遇的多起商標保護法律訴訟之一。在此前提交給美國監(jiān)管部門的文件中,Google已經(jīng)將這一案件列為其關鍵字廣告銷售模式面臨的挑戰(zhàn)之一。搜索關鍵字廣告是Google最主要的營收來源。到目前為止,Google還沒有就路易威登的聲明發(fā)表評論。
      路易威登同時表示,巴黎上訴法院將Google應支付的賠償金額提升至30萬歐元,并需要向路易威登支付6萬歐元的訴訟費用。除此之外,巴黎上訴法院還支持了此前的一項裁決,要求Google在四份雜志上公布自己在此次法律訴訟中的支出明細。

      “阿里巴巴”商標爭奪案再審 雙方爭議仍然無果

      為爭奪“阿里巴巴”這個金字招牌,北京正普和阿里巴巴整整耗費了7年時間,主管商標注冊的國家工商總局也兩度被告上法庭 。6月29日,北京一中院再度審理此案,雙方爭議仍然無果。
      北京正普是一個電子商務企業(yè),目前經(jīng)營著一個名為2688的購物網(wǎng)站,類似于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寶商城。正普人士稱,“阿里巴巴”取自2688的諧音,他們在1999年4月14日和5月14日分別兩次提出商標申請,共注冊了5個類別,而當時馬云領導的阿里巴巴還沒有注冊“阿里巴巴”的商標。但在商標公告期間,阿里巴巴公司提出異議,經(jīng)過6年的反復調查和審理,去年,工商總局裁定北京正普為不正當搶注,除了“植物養(yǎng)護”類別外,一律不批準注冊。不甘敗訴的北京正普于是把工商總局商評委和阿里巴巴公司告上法庭。昨日,北京一中院再度開庭審理此案,雙方爭議仍然無果。阿里巴巴人士稱,根據(jù)先使用的原則,阿里巴巴有信心打贏這場官司。
      據(jù)了解,除了阿里巴巴、北京正普外,欲從“阿里巴巴”這個商標中掘金的商家也為數(shù)不少。從商標注冊網(wǎng)站查詢得知,目前工商總局接到的“阿里巴巴”商標申請書已達到108份,商標類別從食品、服飾、電器、陶瓷、電子商務,幾乎涵蓋了所有類別。根據(jù)胡潤日前的品牌榜單,阿里巴巴的品牌價值高達29億美元。

      集佳動態(tài)                                                       

      集佳代理廣州誠益眼鏡公司商標糾紛案一審勝訴

      集佳案號:06集字(行訴)第41、42號
      日本株式會社雙葉社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蠟筆小新”商標行政糾紛案一審于本周作出判決,維持商評委的裁定。集佳律師事務所江早云律師、桂慶凱律師作為本案第三人廣州誠益眼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極大地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權利。

      “芭娜娜”商標被搶注,集佳助北京巴那那(BANANA)積極維權

      集佳案號:UTL060528
      提起B(yǎng)ANANA(巴那那),北京迷戀DISCO的青年男女們都會十分熟悉。作為第一個做HOUSE音樂、電子音樂PARTY,同時又是第一個請來國際DJ在中國演出的迪廳,BANANA以其獨有的歐化裝飾風格和多功能專業(yè)化的娛樂服務而流行于北京時尚界。
      BANANA(巴那那)的開辦者——北京巴那那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為了維護“巴那那”品牌,于2000年在第41類的“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服務項目上注冊了“巴那那+BANANA”商標。
      隨著BANANA(巴那那)在京城娛樂界知名度的不斷提升,“巴那那”商標也成為了眾多企業(yè)或個人覬覦的對象。日前,某個人在第43類“咖啡館;餐廳;餐館”等服務項目上申請的“芭娜娜”商標被國家商標局公告,該商標已構成了對于北京巴那那餐飲娛樂有限公司在先使用商標的惡意搶注,且該商標的實際使用足以引起眾多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北京巴那那餐飲娛樂有限公司委托集佳對該商標提起商標異議,以維護其合法權益?,F(xiàn)本案的相關材料已上報至國家商標局。

      馳名商標合法權益不容侵犯,集佳助喬丹(中國)有限公司維權成功

      集佳案號:UTL041344
      喬丹(中國)有限公司是國內生產(chǎn)、銷售運動產(chǎn)品的大型外商獨資企業(yè),“喬丹”及“飛人圖形”商標為喬丹公司的主打品牌,且在國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2005年,喬丹公司的“飛人圖形”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隨著“喬丹”系列品牌知名度的不斷提升,妄圖借“喬丹”品牌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企業(yè)或個人日益增多,同時,借申請注冊與“喬丹”商標近似的商標的行為也越來越多。喬丹公司為了維護本公司的品牌形象不被淡化,委托集佳對這些商標均提起了商標異議。
      2006年6月26日,國家商標局下發(fā)(2006)商標異字第01478號“酷克喬丹+拼音”商標異議裁定書,裁定駁回“酷克喬丹+拼音”商標在第25類商品商標的注冊申請。集佳為客戶維權再添新功。

      集佳代理福清市友誼膠帶制品有限公司提出行政訴訟

      集佳案號:W06-26
      福清市友誼膠帶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復審委員會于2006年4月4日做出的第8161號無效宣告決定,認為其對有關創(chuàng)造性的事實認定有誤,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汕頭市晶華粘制品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集佳專利代理人孫長龍代理福清市友誼膠帶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遞交了行政起訴狀。

      知識產(chǎn)權判例                                                      

      “真彩 綺麗圓珠筆2862”專利侵權糾紛案一審

      原告三菱鉛筆株式會社,住所地日本國東京都品川區(qū)東大井五丁目23番37號。
      法定代表人數(shù)原英一郎,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韓登營,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靜,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趙巷鎮(zhèn)方東村。
      法定代表人黃智階,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江早云,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梁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樂美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滬青平公路2709號。
      法定代表人黃小喜,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江早云,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梁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理想文儀商貿(mào)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雙花園南里1區(qū)10號樓2門101室。
      法定代表人馬燕生,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盧燁妮,女,滿族,1972年10月31日出生,北京理想文儀商貿(mào)中心副經(jīng)理,住內蒙古自治區(qū)集寧市光明街。
      原告三菱鉛筆株式會社訴被告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真彩公司)、被告上海樂美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美公司)、被告北京理想文儀商貿(mào)中心(以下簡稱理想文儀中心)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6年5月9日及6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靜,被告真彩公司及被告樂美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梁勇,被告理想文儀中心法定代表人馬燕生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安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是在日本國注冊的一家專門生產(chǎn)高級書寫工具的文具公司,該公司成立于1925年4月17日。2003年5月12日,原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了一項名稱為“涂改筆”的外觀設計專利,2004年3月31日獲得授權。2005年10月,原告在中國市場上發(fā)現(xiàn)與原告獲得專利權的涂改筆產(chǎn)品相同或近似的仿冒產(chǎn)品在大量銷售。原告在北京市公證處公證員的監(jiān)督下,在理想文儀中心購買到了真彩公司生產(chǎn)、樂美公司代理銷售的“真彩 綺麗圓珠筆2862”一盒。原告經(jīng)對比,該種圓珠筆產(chǎn)品的外型與原告獲得專利權的“涂改筆”產(chǎn)品屬于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因此,原告認為真彩公司制造,樂美公司、理想文儀中心銷售該兩種產(chǎn)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請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真彩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真彩 綺麗圓珠筆2862”產(chǎn)品;2、被告樂美公司及理想文儀中心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真彩 綺麗圓珠筆2862”產(chǎn)品;3、被告真彩公司及樂美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50萬元;4、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原告為此訴訟指出的其他費用99 297元(該費用包括在150萬元之內)。
      被告真彩公司及樂美公司共同答辯稱:原告訴真彩公司及樂美公司制造、銷售的“真彩 綺麗圓珠筆2862”產(chǎn)品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沒有事實依據(jù)。原告所述上述圓珠筆與原告的專利產(chǎn)品的外觀有本質區(qū)別,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另外,真彩公司是從2006年初才生產(chǎn)涉案這種中性筆,原告要求真彩公司和樂美公司賠償150萬元沒有事實依據(jù)。樂美公司已向中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提出宣告原告專利權無效的申請,該申請已被受理。故請求人民法院中止本案審理,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理想文儀中心辨稱:我中心以前并不銷售“真彩 綺麗圓珠筆2862”產(chǎn)品,也不知道這種筆是侵權產(chǎn)品。我中心是應原告的特殊要求專門未原告購進了這種筆,是原告引誘我中心進貨,原告的這種行為是陷阱取證,因此原告取得的證據(jù)不能作為有效證據(jù)。我中心沒有給原告造成任何損失,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材料:1、專利公報;2、專利登記簿副本;3、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4、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jù);5、北京市公證處出局的(2006)京證經(jīng)字第06983號《公證書》、公證書所附購買產(chǎn)品發(fā)票、公證處封存的產(chǎn)品及外觀特征對比表;6、公證工作紀錄;7、兩項在日本過注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專利公報、7項在中國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專利公報;8、從互聯(lián)網(wǎng)上下載的樂美公司宣傳“真彩”中性筆的兩篇文章;9、公證費發(fā)票、律師費發(fā)票、翻譯費發(fā)票。
      原告以證據(jù)1、2、3、4、證明其所享有的專利權的有效性;以證據(jù)材料5、6證明三被告的侵權行為;以證據(jù)材料7證明涉案專利的現(xiàn)有技術狀況;以證據(jù)材料8證明涉案兩種中性筆的生產(chǎn)、銷售量巨大;以證據(jù)材料9證明原告為訴訟支出的費用。
      被告真彩公司及樂美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材料:1、樂美公司及廣東樂美文具有限公司獲得的各種榮譽證書;2、樂美公司出具的涉案被控侵權的圓珠筆的設計圖紙;3、樂美公司出具的涉案被控侵權的中性筆的設計思路的來源材料;4、多份專利公報;5、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節(jié)選)6、(2006)京國證字第1170號公證書;7、寧波成路文體旅游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宣傳手冊;8、廣州市專訊廣告公司宣傳手冊;9、廣州合勝塑膠電子有限公司宣傳手冊;10、香港貿(mào)易發(fā)展局展覽會資料;11、關于“真彩 綺麗圓珠筆2862”的設計說明。
      被告真彩公司及樂美公司以證據(jù)材料1證明二被告在筆具行業(yè)具有較高信譽;以證據(jù)材料2、3、11證明被控侵權產(chǎn)品系二被告自行設計,并非對原告專利產(chǎn)品的抄襲;以證據(jù)材料4、7、8、9、10證明在原告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前,已有相似的筆具,被控侵權產(chǎn)品包括筆夾部在內的設計都來源于在先的公知設計;以證據(jù)材料5、6證明被控侵權的圓珠筆與原告享有專利權的涂改筆不屬于相同或近似產(chǎn)品。
      被告理想文儀中心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樂美文具送貨清單”一份及進貨情況、銷售情況說明,證明其是應原告的特殊要求從樂美公司處進貨。
      上述證據(jù)材料均經(jīng)法庭質證。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5月12日,原告向中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了一項名稱為“涂改筆”的外觀設計專利,2004年3月31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03309270.2。
      該專利的外觀設計為:從上至下由頂端透明的按壓棒、筆身部、筆身部上的透明筆夾部和透明的握持部構成;按壓棒為圓柱體,頂端設計有一拱形、透明的按壓帽;筆身部為不透明圓柱體,無圖案;握持部為透明圓柱體,可以看到握持部內有較粗的盛涂改液的筆芯、筆信下面較細的筆尖和筆尖外的彈簧,握持部的表面分布有形粒狀凹進點,握持部前端緩慢變細;筆身部與握持部的比例為3:2;筆尖部上的筆夾部整體造型呈細長的大橢圓環(huán)形,且該橢圓形筆夾是透明的,大圓環(huán)的內側上方安置有一個小型的、不透明的、半橢圓板,與不透明的筆夾支撐部連為一體設置在筆身上。
      2006年1月20日,原告在北京市公證處公證院的監(jiān)督下,在理想文儀中心購買到了“真彩 綺麗圓珠筆2862”45支。每支1.4元,共63元。取得了該有理想文儀中心財務專用帳的發(fā)票一張,發(fā)票編號為NO.34952123。2006年2月10日北京市公證處在其215室內對保全的物品予以封存。2006年2月20日出具了(2006)京證經(jīng)字第06983號《公證書》。
      北京市公證處封存的產(chǎn)品為一大盒包裝,封存狀態(tài)均完好。該產(chǎn)品的包裝盒上印有“真彩TRUECOLOR”商標,品名為“綺麗圓珠筆”,貨號:2862。數(shù)量45支。生產(chǎn)商:真彩公司??蛻舴罩行模簶访拦緩V州分公司。
      真彩公司及樂美公司對公證書的真實性和北京市公證處取證的物品的封存狀態(tài)無異議,但對北京市公證處間隔20余天才封存產(chǎn)品提出異議。
      本院當庭打開該包裝盒,內有圓珠筆45支。將該圓珠筆的外觀與本案外觀設計專利產(chǎn)品相比,結論為:從上至下由頂端透明的按壓棒、筆身部、筆身部上的透明筆夾部和透明的握持部構成;按壓棒圓柱體,頂端設計有一拱形、透明的按壓帽,與專利產(chǎn)品相比所不同的是透明按壓帽與按壓棒相聯(lián)接的部分呈凹凸曲線的花邊狀,筆身不為透明的圓柱體,可以看到握持部內有筆芯、筆芯下端有彈簧,握持部的表面分布有圓粒狀凹進點,握持部前端緩慢變細;與專利產(chǎn)品相比所不同的是筆身部與握持部的比例為1:1;筆身部上的筆夾部外形輪廓呈細長的大橢圓環(huán)形,且該橢圓形筆夾是透明的,大橢圓環(huán)內側上方安置有一個小型的不透明的小橢圓板,與不透明的筆夾支撐部連為一體設置在筆身上,與專利產(chǎn)品相比所不同的是筆夾部的大橢圓環(huán)內側輪廓并不呈橢圓形,不透明的小橢圓板責成細長的完整的橢圓形,在筆夾的下端還有一小橢圓形鏤空孔。
      原告認為上述公證取得的圓珠筆與其享有外觀設計專利的涂改筆產(chǎn)品,在外形上構成相近似。真彩公司和樂美公司對原告主張不予認可,認為兩者有本質上的差異,不相同也不近似。而且真彩公司和樂美公司還認為院搞活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chǎn)品是涂改筆,該產(chǎn)品在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上被劃分為第19-02類,第19-02類為:辦公設備。原告指控其侵權的產(chǎn)品是圓珠筆,在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上被劃分為第19-06類,第19-06類為用于寫字、繪圖、繪畫、雕塑、雕刻和其他工藝技術的材料和器械。兩者的用途不同,應為不同類別產(chǎn)品。因此,兩者之間不具有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對比前提。原告不認可上述主張,并認為涂改筆與圓珠筆應構成類似產(chǎn)品,仍應認定為侵權。
      理想文儀中心向本院提交了“樂美文具送貨清單”,以證明其進貨的來源,并陳述其是接受原告的特殊要求,向樂美公司進的貨,然后銷售給原告的,但理想文儀中心為對其陳述提出證據(jù)。
      原告還提交了其支付的4530元的公證費發(fā)票、95 893元律師費發(fā)票、1076元翻譯費發(fā)票,以證明其為本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
      本院認為,原告是在日本國注冊的一家專門生產(chǎn)書寫工具的文具公司。原告在中國獲得的名稱為“涂改筆”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03309270.2),合法有效,受中國專利法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專利商品。
      本案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有兩點:首先,被控侵權產(chǎn)品與原告的專利產(chǎn)品是否屬于相同或相類似產(chǎn)品。因為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種,不屬于同類產(chǎn)品的,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本案原告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chǎn)品是“涂改筆”,在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上被劃分為第19-02類,而被控侵權產(chǎn)品是“圓珠筆”,在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上被劃分為第19-06類,兩者用途不同,而且分類也不同。從商品的實際銷售情況看,雖然原告的商品以筆的形式出現(xiàn),但在商品銷售過程中,用于消除字跡的涂改筆和用于書寫字跡的圓珠筆是不可能作為相同或類似產(chǎn)品不加以區(qū)分就銷售的。故本院認定原告的專利產(chǎn)品“涂改筆”與被控侵權產(chǎn)品“圓珠筆”是不相同也不類似的產(chǎn)品。
      其次,被控侵權產(chǎn)品與原告的專利產(chǎn)品的外觀是否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因為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首先應對產(chǎn)品進行整體的觀察和綜合判定,看兩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比較的重點應當是專利權人獨創(chuàng)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設計部分。被控侵權的產(chǎn)品主要是在按壓棒、筆夾部、握持部三處都采用透明的設計,在筆夾部采用的細長的小橢圓形,上方安置有一個小型的不透明的小橢圓板,與原告的產(chǎn)品存在類似的因素,但從整體觀看兩者的外形存有較大差別。特別是被控侵權產(chǎn)品筆身上采用的大、小圓環(huán)分布的彩色鮮艷圖案達到了較強的視覺效果,這是專利產(chǎn)品中不存在的設計。即使在原告主張的設計要部——筆夾部上,被控侵權產(chǎn)品也采用了不同的設計,細長的小橢圓形鏤空孔的設計改變了筆夾部大橢圓環(huán)和小橢圓板的組合比例,在視覺效果上是兩者產(chǎn)生了差異。使之與專利產(chǎn)品產(chǎn)生了較明顯的差異。故本院認定被控侵權產(chǎn)品與原告的專利產(chǎn)品采用的是不相同也不相類似的設計。
      綜上兩點,本院認為原告主張涉案“真彩 綺麗圓珠筆2862”侵犯了其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三菱鉛筆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