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通過網絡傳播侵權作品行為有明確量刑標準
2011-01-12國務院新聞辦11日舉行新聞發(fā)布會,介紹《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的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表示,《意見》的一個重點,是解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標準作出了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guī)定。
熊選國表示,網絡改變人們的生活,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也是與網俱進,隨著互聯(lián)網時代的到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手段在不斷的翻新,不再局限于過去有形的載體來實施犯罪行為。從司法實踐來看,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案件不斷增多。
熊選國說,為了有力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217條規(guī)定的復制發(fā)行”,明確了這種行為屬于侵犯著作權犯罪的行為方式之一。
熊選國指出,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互聯(lián)網具有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內容存儲容量大、侵權作品與非侵權作品共網并存這些特點,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問題,對于如何把握或者如何認定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認識。
“這次《意見》的一個重點,是解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標準作出了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意見》從非法經營數(shù)額、傳播他人作品數(shù)量、作品被點擊的次數(shù)、注冊會員人數(shù)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了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侵權作品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為有效保護知識產權,打擊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jù)?!毙苓x國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