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時捷狀告泰赫雅特公司侵犯商標權勝訴
2007-12-21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宣判保時捷股份公司訴北京泰赫雅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侵犯“保時捷”、“PORSCHE”及“盾牌圖形”等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法院判決被告停止涉案侵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及相關合理支出。
保時捷股份公司訴稱,泰赫雅特公司未經(jīng)許可,在其公司建筑物名稱、銷售中心名稱、員工服裝、產(chǎn)品宣傳冊及網(wǎng)站、公司運營車輛上及其他商業(yè)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了保時捷股份公司的商標。保時捷股份公司認為,泰赫雅特公司的行為使消費者誤認為泰赫雅特公司是保時捷股份公司授權的經(jīng)銷商,或是與保時捷公司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lián)系,侵犯了保時捷股份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侵犯了原告對“保時捷”馳名商標享有的相關權利。
泰赫雅特公司辯稱,其出于善意對改裝業(yè)務進行介紹、描述和說明時,使用了“保時捷”、“PORSCHE”文字及“盾牌圖形”,而非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其涉案使用行為不會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等。
法院指出,“保時捷”文字商標自1995年核準注冊后,已在中國廣泛使用,并進行了大量的廣告宣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且國家商標局曾在2006年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
法院認為,泰赫雅特公司在其宣傳冊、泰赫雅特中心展廳內(nèi)、展廳外停放的運營車輛、相關網(wǎng)站等處使用相關標識的行為,易引起相關公眾誤認其與保時捷股份公司之間存在特定的聯(lián)系,容易產(chǎn)生混淆,構成對保時捷股份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