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前列康”商標遭侵權 浙江康恩貝訴賠49萬
2007-11-07 因認為假冒自己的注冊商標,浙江康恩貝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將貴州貴定胡三帖藥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被告)、北京首都機場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二被告)、北京首都機場商貿有限公司貴陽分公司(以下簡稱第三被告)告上法庭。據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浙江康恩貝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訴稱,公司是“前列康”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及合法所有者,該商標在2005年被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標。近年來,第一被告未經允許,在未取得任何授權的情況下,非法生產標有“胡氏前列康”商標字樣的藥品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銷售。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為謀取暴利,非法銷售“胡氏前列康”,以每盒700元左右的售價經銷上述侵權產品。
浙江康恩貝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認為,三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的注冊商標權,使自己蒙受重大經濟損失,故起訴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與自己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封存并銷毀現(xiàn)存藥品及包裝物上與自己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標識及全部產品說明書,并通過省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49萬元。
現(xiàn)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