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都市公司告上海拉夏貝爾公司商標侵權一審勝訴
2007-01-23 2007年1月22日,法國都市有限責任公司起訴上海拉夏貝爾服飾有限公司及上海東寶百貨有限公司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拉夏貝爾公司及東寶百貨公司立即停止對“LA CITY”注冊商標的侵權,共同賠償都市公司合理開支費用1200元;東寶百貨公司賠償都市公司經(jīng)濟損失2萬元。
都市公司系一家成立于1959年的法國知名服裝企業(yè),在國際上享有一定聲譽。“LA CITY”為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核準注冊的國際注冊商標。2000年2月,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也核準注冊了該商標,商品類別為第25類,包括服裝、鞋、帽在內的五類商品。
2006年6月,法國都市公司經(jīng)調查發(fā)現(xiàn),上海東寶百貨公司等9家公司所經(jīng)營的商場內正在大量銷售“LA CITY”品牌服裝,根據(jù)這些商品的吊牌顯示,拉夏貝爾公司為其生產(chǎn)商。此外,在拉夏貝爾公司的產(chǎn)品宣傳冊中,也頻繁出現(xiàn)“LA CITY”字樣。
都市公司認為,根據(jù)《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拉夏貝爾公司未經(jīng)許可擅自生產(chǎn)以“LA CITY”為商標的同類商品,東寶百貨公司銷售了上述商品,已嚴重侵犯了他們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影響了公司的聲譽與品牌形象。而且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guī)定,拉夏貝爾公司擅自使用帶有“LA CITY”字樣的店招、柜臺,并在各種宣傳廣告中使用帶有“LA CITY”字樣的大幅廣告圖片構成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將拉夏貝爾公司和東寶百貨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拉夏貝爾公司立即停止生產(chǎn)侵犯原告“LA CITY”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chǎn)品,并立即拆除帶有“LA CITY”字樣的店招、柜臺,停止在一切宣傳途徑使用“LA CITY”的標志和文字;東寶百貨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LA CITY”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兩被告在《新民晚報》、《解放日報》上刊登致歉聲明,并承擔取證合理費用1200元。對其他8家銷售“LA CITY”品牌服裝的商場,另案起訴。
拉夏貝爾公司則辯稱其使用的“LA CITY”標記是對自己享有權利的另一個商標的簡稱,對原告享有“LA CITY”商標專用權不知情,且沒有侵權的主觀故意。東寶百貨公司也辯稱:被告的銷售行為有合法來源,并對商品的來源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法院認為,都市公司不僅提供了國際商標注冊證,同時又提交了國家商標局出具的商標注冊證明,因此,認定其在第25類商品上享有“LA CITY”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拉夏貝爾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商品與都市公司主張權利的第25類商品為同類商品,使用的商標也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同,因此認定其構成對都市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在拉夏貝爾公司未提交相應商標注冊證明的情況下,東寶百貨公司也未提出任何異議,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因此,認定其除了應當停止侵權,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院同時認為,都市公司的其它訴請缺乏法律依據(jù),據(jù)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