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達”商標侵權案 美國伊士曼柯達勝訴
2006-05-19 日前,蘇州中院對美國伊士曼柯達公司與蘇州科達液壓電梯有限公司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蘇州科達液壓電梯有限公司侵犯美國伊士曼柯達公司商標權,判令其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美國伊士曼柯達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
原告伊士曼公司始創(chuàng)于1880年,是一個生產傳統(tǒng)和數碼影像等產品的知名跨國公司。2005年6月,伊士曼公司在城外城家居文化廣場等處發(fā)現由被告公司生產并銷售自動扶梯上帶有“KODAK”標識,并查實被告在其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廣州分公司的企業(yè)網站、工廠大門、公司門牌、員工名片、產品介紹、企業(yè)宣傳資料上均使用了“KODAK”標識。為此,伊士曼公司訴至法院。
信息來源:江蘇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