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加索家族告戴姆勒-克萊斯勒商標侵權敗訴
2006-01-16 新華網布魯塞爾1月12日專電(記者 尚緒謙) 西班牙著名畫家畢加索(Picasso)家族狀告戴姆勒-克萊斯勒汽車公司商標侵權案12日審結,總部設在盧森堡的歐洲法院駁回畢加索家族的上訴,維持歐洲初審法院的裁決。
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1998年在歐洲商標局注冊了“Picaro”(音譯作“畢加羅”)汽車商標。畢加索家族認為,“Picaro”與“Picasso”無論在外形還是讀音上均相似,因此有仿冒嫌疑,違反了歐盟有關商標不得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規(guī)定。
但歐洲初審法院2004年6月裁定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的“Picaro”汽車商標不對畢加索家族構成侵權。歐洲初審法院認為,這兩個詞在概念上相差甚遠,“Picaro”一詞有可能被理解為西班牙文學作品中的人物,但對不懂西班牙語的人不具任何含義,無論如何與畫家畢加索風馬牛不相及。
歐洲法院12日的裁決肯定了歐洲初審法院的分析,并判定由畢加索家族承擔訴訟費用。
畢加索家族在汽車領域里擁有“畢加索”這一商標的使用權,并且已經將這一使用權轉讓給法國汽車制造商標致-雪鐵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