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寧”對“鑫寧XINNING及圖”商標異議案
2003-08-03
南寧市燕子嶺金寧床墊廠的“金寧”牌床墊,在南寧市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深受廣大消費者的喜愛與信任,曾榮獲“消費者喜愛的名優(yōu)產品”、“消費者信得過單位”等榮譽。而公布在第720期商標公告上的第1386847號“鑫寧XINNING及圖”商標,與“金寧”商標近似,且兩商標的使用商品均為第20類的床墊,極易誤導消費者。
因此,北京集佳專利商標事務所受南寧市燕子嶺金寧床墊廠(以下稱為“異議人”)的委托,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商標事務所代理南寧市鑫寧床墊店(以下稱為“被異議人”)的“鑫寧XINNING及圖”商標提出異議。商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予以受理。
異議人的異議理由:被異議商標“鑫寧XINNING及圖”與異議人商標“金寧”雖然讀音不同,但“鑫”是三個“金”字的結合,兩字較為相近,被異議商標于異議人商標的圖形均為長方形和圓形的結合,兩商標使用商品均為第20類的床墊,極易導致消費者誤認誤購。而且,異議人的“金寧”牌床墊產品深受廣大消費者的信任,曾榮獲“消費者信得過單位”、“消費者喜愛的名優(yōu)產品”等榮譽,被異議人系以不正當手段模仿異議人商標,其申請注冊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被異議人的答辯理由:“鑫”與“金”不屬于近似,類似的商標組合如金源與鑫源、金城與鑫城在實質審查中是可以通過并獲得注冊的。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字形、讀音不同。異議人商標的圖形是字母J的變形,被異議商標圖形象一張床的側面圖,也象一個人的圖形,兩商標的圖也不構成近似。而且,異議人所提異議動機不良,旨在妨礙被異議人的發(fā)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商標局裁定: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成立,第1486847號“鑫寧XINNING及圖”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商標局認為:異議人注冊在先的第813401號商標為“金寧及圖”,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0類的彈簧床墊、墊子。異議人生產的“金寧”牌床墊、彈簧軟床墊曾榮獲“南寧市1999年度消費者喜愛的名優(yōu)商品”、“1999年度廣西優(yōu)質產品”等稱號,足以證明異議人商標在當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鑫寧XINNING及圖”雖然與異議人商標讀音不同,但“鑫”字在結構上由三個“金”字疊加而成,雙方商標的圖形均形似字母J的變體,文字置于圖形之上,雙方商標整體構思相同。而且,異議人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又同處一地即南寧市,允許被異議商標注冊使用在第20類的家具、床墊等商品上,更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