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戈曉美
近日接連收到幾個客戶咨詢同一個問題:專利侵權訴訟的原告僅針對產品的銷售者或使用者進行維權,沒有將產品的制造者(或技術提供方)列為被告,這種情況下,我作為被控產品的技術提供方應否主動加入訴訟?這涉及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制度,簡稱“無獨三”?!盁o獨三”可以說是算得上民訴法里身份最具爭議性的訴訟參加人。多年來,關于“無獨三”的概念、訴訟地位、訴訟權利、類型劃分、責任承擔等諸多方面的問題,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實務中一直飽含爭議,本文擬對涉及“無獨三”的若干問題進行系統(tǒng)性梳理,以期為解決相關問題提供有效指引。
1 無獨三的概念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9條,無獨三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結果處理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訴訟參加人。
1.1概念的區(qū)分
理解無獨三的概念,重點需要將其與有獨三、共同訴訟人的概念進行區(qū)分,區(qū)分的標準在于,對訴訟標的有無獨立的請求權。
“有獨三”: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其有權提起訴訟,訴訟地位實質上相當于原告,具有原告當事人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義務;
必要共同訴訟人:對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但是必要共同訴訟人對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即對訴訟標的有共同的請求權;
“無獨三”:對訴訟標的不僅沒有獨立的請求權,而且也無共同的請求權。由于和當事人一方的法律關系,無獨三是與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有牽連的利害關系人,“無獨三”將受案件處理結果的間接約束,可能導致其在與當事人一方的法律關系中承擔民事責任。
1.2 比較法角度
通過與域外法律相關制度的比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我國民訴法中的“無獨三”制度。
2 無獨三的訴訟地位
關于“無獨三”的訴訟地位之爭,主要集中在“無獨三”是不是當事人的問題。關于該問題,學術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無獨三是當事人。理由是,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體系來看,無獨三是與原告、被告一起規(guī)定在第五章(訴訟參加人)第一節(jié)(當事人)中的。
第二種觀點:無獨三不是當事人。理由是,無獨三不享有像原告一樣變更、放棄訴訟請求、申請撤訴的權利,也不享有像被告一樣的提出管轄權異議和反訴的權利。并且,類似的情況在國外也不叫當事人,而成為“準當事人”或“從當事人”。
第三種觀點:無獨三是不確定的當事人。如果法院判決他承擔義務,他就是當事人;如果法院判決他不承擔義務,他就不是當事人。
上述三種觀點分歧,實際上在于對當事人概念的界定不同。當事人有廣義的當事人和狹義的當事人之分。第一種觀點實際上是從廣義的當事人概念來劃分的,廣義的當事人不僅指原告和被告,還包括第三人;第二、三種觀點是從狹義的當事人概念來劃分的,狹義的當事人僅包括原被告。
3 無獨三的類型劃分
對于無獨三的種類,學理上有不同的認識。
有的認為應當分為:權利性的利害關系和義務性的利害關系。權利性的利害關系,即正在進行的訴訟可能影響到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實體權利的實現(xiàn),義務性的利害關系,即正在進行的訴訟可能使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實體義務。
有的認為應當分為:輔助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輔助型第三人是為了輔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第三人不需要承擔責任;被告型第三人是對案件當事人一方負有義務,如果該當事人敗訴,可能導致該第三人承擔義務。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分類都僅是學理上的討論。例如,“被告型第三人”類型的提出,更多是基于民訴法法學界針對司法實踐中判決無獨三承擔民事責任,存在法理上“無訴之判”的問題,故而提出將現(xiàn)行以非訴方式追加第三人的做法改造為以訴的方式引入“被告型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對第三人制度重構的法理分析和建議。司法實務中,應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確定第三人是否符合加入訴訟的條件。
4 無獨三的實務討論
相比對無獨三的訴訟地位的討論,對無獨三參加訴訟的條件、時機、及其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明晰,更具有實務意義。
4.1無獨三參加訴訟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guī)定,無獨三無權通過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其參加訴訟的方式有如下三種:
第一,無獨三可以申請參加訴訟,包括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法院提出參加訴訟的申請。
第二,原告申請追加。即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為第三人的,視為其申請法院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由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即法院依職權主動發(fā)出通知,要求案外人參加訴訟。
是否允許第三人參加訴訟,需要經過法院的審查批準。無獨三參加訴訟有利于厘定糾紛當事人的具體責任,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法院可對第三人和原被告之間的實體法律關系與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有直接的牽連性,來判斷第三人是否符合追加條件。另外,在通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時,不得與仲裁條款、約定管轄協(xié)議、專屬管轄相沖突。
4.2無獨三參加訴訟的時機
我國法律對追加第三人的具體申請期限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第三人申請加入訴訟、或者原告申請追加第三人的時機,最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這樣可以使法院有一定的程序控制余地,避免訴訟的拖延,縮短審理期限。
關于無獨三未參加一審程序、申請參加二審程序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在第二審程序中參加訴訟后,如果需要無獨三承擔責任的,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
4.3無獨三享有的訴訟權利
我國民訴法中的無獨三同時集依附性及獨立性的特點于一體。
無獨三具有訴訟的依附性,其在訴訟中或依附于原告,或依附于被告,并不享有獨立的原告或被告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具體表現(xiàn)為:無獨三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無獨三又有訴訟的獨立性,雖然形式上依附于原告或被告而存在,但實質上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訴訟活動,他通過支持原告或被告的訴訟主張,最終維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在訴訟中,無獨三有權了解原告起訴、被告答辯的事實和理由,可以向法院提交證據、遞交意見陳述書,陳述自己對該爭議的意見,參加法庭辯論。
我國無獨三的訴訟權利如下圖所示:
5 無獨三的責任承擔
對于無獨三應否在民事訴訟中被判決承擔責任,無論是在法學理論還是司法實踐中,一直是個爭議很大的問題。
5.1 理論界及少數判決反對判決第三人承擔責任
反對第三人被判承擔責任的理由包括:
?。?)第三人不是當事人所爭議的法律關系的義務人,不應當判決第三人承擔責任;
(2)第三人是(因和當事人一方的法律關系)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牽連的利害關系人,受案件處理結果的間接約束,可能導致其在與當事人一方的法律關系中承擔民事責任;
(3)第三人通過自己申請或法院通知而參加到當事人之間的訴訟中,其目的在于維護自身利益,絕不是為了承擔責任;
?。?)如果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責任,實質是對無獨三與一方當事人之間的另一法律關系進行裁判,超出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突破了民訴法“不告不理”或“有訴才有判”的基本原則,形成了所謂的“無訴之判”。
例如,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11月作出的(2019)魯民再865號判決書中,山東高院指出:苑勝富作為原告向一審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要求訾金虎、金安忠承擔賠償責任,并未要求第三人張彥山承擔賠償責任。在一、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苑勝富的訴訟請求亦未變更。原審法院在未詢問苑勝富是否向張彥山主張權利的情況下直接判令張彥山承擔責任,缺乏法律依據,超出了苑勝富的訴訟請求。
5.2實踐中多數判決支持判決無獨三承擔責任
雖然理論界對違背民訴法原理的“無訴之判”多持批判態(tài)度,但“無訴之判”又確實在民訴法四十余年的實踐歷程中一直存在。判決第三人承擔責任,主要是基于一次性解決糾紛的制度目的,從而提高訴訟效率、簡化訴訟程序,節(jié)約司法資源。因為判決第三人承擔責任,實際上是允許法院在審理本訴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時,一并將第三人與一方當事人間的實體關系進行審理和裁判,以避免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另行提起訴訟,從而達到通過一次訴訟徹底解決糾紛的效果。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申7932號判決書中,最高院指出:雖然趙?;⒁粚彆r并未主張曹飛承擔違約責任,但趙?;⒌膿p失系因曹飛不認可其與曹新海之間的代理關系,不履行轉讓果滿堂公司股權合同義務造成的。原審為解決各方當事人訴累,在充分保障曹飛訴訟權利的情況下,判決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無不當。
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作出的(2019)鄂民再57號判決書中,湖北高院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同時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此條規(guī)定表明人民法院可以在原告未將第三人列為被告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判決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一、二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何衍文與正大公司形成的合作體掛靠天茂公司合作開發(fā)“新港世紀花園”項目的事實,判令何衍文承擔本案相關法律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
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作出的(2013)川民申字第1491號裁定書中,四川高院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禮安雖然沒有對黃瑛提出訴訟請求,但黃瑛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原審法院判決黃瑛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非超出訴訟請求。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作出的(2012)民四終字第1號判決書中,最高院維持了福建省高院關于第三人匯豐源公司承擔責任的判決,同時指出:在作為一審原告的嘉吉公司向匯豐源公司提出了明確的訴訟請求的情況下,匯豐源公司應當被列為被告,而非第三人。一審法院將匯豐源公司列為本案第三人不當,然而,該程序瑕疵并沒有影響一審法院對本案實體部分做出正確判決。
結語
結合上述對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概念、訴訟地位、類型劃分、加入訴訟的條件、時機、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以及責任承擔等諸多方面問題的系統(tǒng)性梳理,筆者認為,在專利侵權訴訟的原告僅起訴銷售者或使用者的情況下,是否需要加入訴訟可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1、被控侵權產品的制造方或技術提供方可以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訴訟;
2、加入訴訟的方式包括:主動申請加入訴訟、由原告追加或由法院依職權通知參加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加入訴訟后原告有可能將其追加為被告;
3、加入訴訟的訴訟權利:有權了解原告起訴、被告答辯的事實和理由,可以向法院提交證據、遞交意見陳述書,陳述自己對爭議問題的意見,參加法庭辯論,這將有利于法庭對于技術事實的查明、有利于從技術實質方面進行不侵權抗辯;
4、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訴訟中仍有可能被判承擔法律責任,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5、商業(yè)或市場方面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