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于由別人代為起草而以個人名義發(fā)表的會議講話其著作權應歸個人所有的批復》,較為合理地提出了解決此類糾紛的意見,起到了穩(wěn)定相關權利義務關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