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版權局就規(guī)范電子版作品登記證書的有關事項下發(fā)通知。通知明確,各作品登記機關出具的電子版作品登記證書,其法律效力完全相同;電子版作品登記證書與同一作品的紙質版登記證書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通知指出,國家版權局和各省級版權行政管理部門為作品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有關規(guī)定委托具備條件的單位辦理作品登記具體事務,包括制發(fā)電子版作品登記證書。
通知要求,電子版作品登記證書須按照國家版權局《關于規(guī)范作品登記證書的通知》(國版函〔2016〕1號)制發(fā)、出具,不得改變、增刪任何信息。電子版作品登記證書樣本須通過國家版權局網站下載使用,不得擅自變更、制作。此外,根據司法、海關等機關規(guī)定或者要求以及相關權利人請求,作品登記機關出具電子版作品登記證書的同時,應當出具紙質版作品登記證書。
通知還規(guī)定,電子版作品登記證書納入全國作品登記信息統計系統,同一登記作品的電子版證書與紙質版證書不得重復統計。受作品登記機關委托制發(fā)電子版作品登記證書的,適用本通知。違反國家版權局《關于規(guī)范作品登記證書的通知》制發(fā)、出具的電子版作品登記證書一律無效。(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