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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三年”如何“打七寸”

2019-03-22
  •   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黃慧

      近年來,隨著我國商標申請量的高速增長和有效注冊商標量的日漸增多,基于在先權利的商標駁回率也不斷攀升。遭遇商標駁回,對注冊已滿三年的在先商標提起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已成為一種常規(guī)的掃除障礙的手段。如何才能快、準、狠地撤銷在先商標也成為商標申請人和代理機構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如果將撤銷三年不使用程序看作一道試題,筆者將實踐情況總結歸納,簡單為申請人提供幾條實用易上手的“解題思路”。

      一、商標局階段:細致審題

      由于商標局階段沒有證據(jù)交換程序,申請人沒有機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因此認真“審題”就顯得尤為重要。提起撤三年申請之前,應當簡單地在線調查,以大致了解被撤商標的使用情況。一旦初步在線調查未發(fā)現(xiàn)使用證據(jù),有些申請人可能以為萬事大吉,遂準備申請撤銷被撤商標的全部核定使用商品。

      然而,這樣的做法并不有針對性,原因是雖身處網絡時代,在線調查結果未必能全面反映每一枚商標的真實使用情況。例如,權利人從事的行業(yè)較為傳統(tǒng),不了解也不熱衷于通過互聯(lián)網宣傳其品牌,實際使用過于“低調”,不易發(fā)現(xiàn)線上使用證據(jù)。又如,權利人所處行業(yè)性質特殊(有保密需要)或商品受眾范圍小(如,某些科學儀器專供實驗室使用,在普通的消費市場上無法購買到)。在前述情況下,網絡搜索只能管中窺豹,無法全部了解商標的實際使用。若貿然對被撤商標的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提起撤銷申請,一旦權利人能夠提供其在部分主要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證據(jù),根據(jù)當前實踐,商標局做出完全維持被撤商標的決定的可能性非常大。

      因此,除被撤商標全部核定使用商品與申請人商標指定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外,申請撤銷全部核定使用商品的做法并非最優(yōu)方案,最后往往可能需要花費更多時間和金錢向商評委申請復審。更值得推薦的做法應當是:建議嚴格限制撤銷范圍,精準打擊“沖突”商品,申請部分撤三。這樣做有兩個好處:

      1.如果權利人當初僅僅為擴大保護范圍而指定“沖突”商品,甚至與其主營業(yè)務毫無關系,其很可能因無法提供使用證據(jù)直接放棄抵抗,撤銷成功幾率將顯著提高;

      2.被在先權利阻擋時,撤三年程序只是申請人為注冊商標不得已采取的一種手段,沒有必要對他人在先商標實施整體打擊,輕則撤銷不成,重則可能招致他人對自己的其他商標采取類似手段“報復”,得不償失。

      因此,提起撤銷申請前,申請人應當仔細“審題”,找準“題眼”,針對沖突商品即可,一通亂拳只會費力不討好。

      二、商評委階段:巧妙破題

      現(xiàn)階段,有些被撤商標確實已沉睡多年,但當申請人通過撤三年程序把商標喚醒,權利人感到有利可圖,便會挖空心思制作并提供象征性使用的證據(jù),以求維持其注冊商標。直至進入評審階段,申請人終于有機會對這些所謂的使用證據(jù)質證時,才會發(fā)現(xiàn)漏洞百出。大多數(shù)情況下,只要不是真實使用,證據(jù)就一定會有破綻,一旦擊中證據(jù)的“阿喀琉斯之踵”,即使其他在案證據(jù)看起來再完美,也會變得不堪一擊。雖然,在證據(jù)中“找別扭”更多時候需要職業(yè)敏感和專業(yè)經驗,值得慶幸的是仍有規(guī)律可循:

      1.高校課堂替人喊“到”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殊不知撤三年程序中也時有發(fā)生。例如,某撤銷復審案中,被申請人A提供的使用證據(jù)被商標局認定有效,但所有證據(jù)材料中出現(xiàn)的公司自始至終都是B,并且無任何證據(jù)證明A與B之間存在許可使用關系。沒想到,B公司替A公司喊“到”卻蒙蔽了商標局。為維持商標注冊秩序的公平,申請人只好在撤銷復審階段“舉手”報告商評委了。

      2.注銷多年的被申請人突然“詐尸”。在某件撤銷復審案件中,通過實地調查確認,被撤銷商標的權利人為一家香港公司且于2012年3月宣告解散。而在撤三年程序中,被申請人竟然突然復活,向商標局提供了“真實有效”的使用證據(jù)。申請人遂在復審階段向商評委提交了在香港公司注冊處調取的被申請人公司現(xiàn)況資料,證明被申請人早已解散,作為商標權利主體的資格已經滅失,不可能存在實際經營活動,復審商標無法進入流通領域,商評委對此予以支持。

      3.警惕“用力過猛”的使用證據(jù)。在某件撤銷復審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交了多份與不同主體簽訂的銷售合同,格式幾乎一致,履行時間沒約定,違約責任沒約定,爭議解決方式沒約定,甚至連合同金額都沒寫明,唯獨明確約定使用的商標名稱,甚至連類別和商標注冊號都一字不差,往往還伴隨配套的出庫單、收據(jù)等書面證據(jù)。只是,這樣“目的性”太強的證據(jù)讓人啼笑皆非,如果被申請人能在實際經營中用一用復審商標,也就不用臨時抱佛腳了。

      4.“混淆視聽”是慣用伎倆。例如,在某件撤銷復審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交的多份銷售代理合同中顯示的商標除復審商標外,還涉及其他三枚商標,這些合同并未唯一指向復審商標,同時提交的發(fā)票未顯示復審商標;送貨單中雖包含復審商標,但又缺乏對應的合同、發(fā)票等佐證,不足以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雖然這些證據(jù)在商標局和商評委階段得以混淆視聽,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均通過行政訴訟予以糾正。

      以上情形是一些容易被忽視的又容易有漏洞的點,實際情況往往要復雜難辨得多。只有不斷積累實踐經驗,洞悉被申請人的心理和慣用的造假伎倆,才能舉一反三,在評審質證乃至訴訟階段無往不利。

      三、結語

      撤銷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程序看似簡單,實際上無論從事前對商標使用的盡職調查,還是申請前擬定好精準的策略,確定好精準的撤銷范圍,又或是撤銷復審程序中對證據(jù)的細致分析、解讀和有力質證,可謂處處皆學問。想要解好這道題,須得膽大心細,認真審題,巧妙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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