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李科峰
摘要:隨著體育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越來越多的國內(nèi)企業(yè)對體育賽事所帶來的眼球經(jīng)濟和規(guī)?;麄餍辛烁浞值牧私夂驼J識,也開始以積極的姿態(tài)贊助和參與相關賽事的營銷。在投入巨大贊助成本后,如何最大化實現(xiàn)贊助利益,是贊助商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本文以廣東大哥大集團有限公司與三六一度(中國)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為例,重點分析贊助商在維權過程中需要注意訴訟時效問題、權利人訴訟地位問題、被訴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問題,希望能為贊助商在簽訂贊助合同和維權提供幫助。
★案件背景:
2008年9月,廣州亞奧理事會與原告廣東大哥大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哥大公司)簽訂贊助合同,約定大哥大公司作為正裝制服獨家供應商,在廣州2010年亞運會中,享有在廣告及媒體贊助權利和機會,包括獨家供應商識別項目,在中國參與廣州亞組委在中國舉辦的綜合識別和宣傳計劃的權利,包括:在廣州亞組委的刊物以及類似物品上的識別、在亞組委官方網(wǎng)站市場開發(fā)頁面的識別、在亞組委辦公場所的識別和在亞運村的識別;大哥大公司供應等價實物;為避免任何疑問,供應商所供應產(chǎn)品如屬于運動服裝,則不應被視為在本協(xié)議下供應商所供應產(chǎn)品。同時,廣州亞奧理事會與被告三六一度(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六一度公司)約定,三六一度公司作為高級合作伙伴,確認贊助權利僅限于附件三所列高級合作伙伴品牌名下分發(fā)、廣告、營銷和銷售的產(chǎn)品,三六一度公司作為高級合作伙伴,享有廣州亞組委新聞發(fā)布會、廣州亞組委官方儀式以及其他社會活動上的識別等;高級合作伙伴供應等價實物;高級合作伙伴供應的產(chǎn)品為運動裝。
★原告主張:
大哥大公司發(fā)現(xiàn)“廣州日報”的網(wǎng)頁頁面載有《體育精神激蕩羊城夜空》一文(2010年11月13日),文中使用多幅圖片,其中名為“裁判員代表燕某在昨晚的開幕式上宣誓”的圖片上顯示裁判員燕某所穿服裝上有“361°”標識字樣。各大網(wǎng)頁上均有對亞運會的報道中,均有圖片顯示裁判員燕某所穿服裝上有“361°”標識字樣。大哥大公司發(fā)現(xiàn)許多視頻和網(wǎng)頁,顯示廣州亞運會升旗手身穿服裝有“361°”標識字樣,“361°攜手亞組委傾力打造亞運官方制服”的文章。
2014年12月23日大哥大公司提起本訴,大哥大公司認為:三六一度公司在大哥大公司為裁判員燕某提供的正裝服飾上懸掛“361”商標,侵犯了自身的贊助利益,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要求三六一度公司賠償損失五百萬元,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被告抗辯:
1.被訴行為發(fā)生在2010年11月12日,到起訴時已經(jīng)超過兩年,原告喪失訴權。
2.大哥大公司無權單獨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作為原告權利基礎的第957482、5569681號商標權人是廣東保美西裝廠有限公司,該公司將上述商標排他許可給大哥大公司使用。本案中,大哥大公司本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廣東保美西裝廠有限公司表示不參與訴訟,故作為排他被許可人大哥大公司不能單獨起訴,主張商標侵權。
3.燕某女士開幕式所著服裝和開幕式上升旗手的服裝并非由大哥大公司提供。
4.三六一度公司作為廣州亞運會高級合作伙伴,有權在開閉幕式中展示三六一度公司標識。
5.被訴的官方制服發(fā)布會是由廣州亞組委牽頭發(fā)布,雖然官方制服發(fā)布會上的制服是三六一度公司提供,但發(fā)布會本身不是三六一度公司自行開展的產(chǎn)品營銷活動,而且從整體及后續(xù)的新聞報道來看,現(xiàn)場發(fā)布的就是運動裝,不涉及正裝。
6.大哥大公司沒有任何實際損害。大哥大公司的贊助權利已經(jīng)實現(xiàn),而且三六一度公司作為專注體育用品生產(chǎn)銷售的企業(yè),普通消費者一般是不可能在市場上購買到三六一度公司的正裝制服,不會給大哥大公司造成任何損害及經(jīng)濟損失。
★法院判定:
1.本案已過訴訟時效。
200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xù),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nèi),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訴訟時效是針對侵權行為,不是針對侵權行為的后果或影響。
本案中,法院認為,廣州亞運會開幕式于2010年11月12日舉行,被訴行為在活動結束之后已經(jīng)結束。各大媒體均報道了廣州亞運會開幕式消息,大哥大公司作為賽事贊助商,應當很快就能知道被訴行為的發(fā)生。盡管在起訴時相關媒體上仍然能夠看到涉案視頻和圖片,但這不是被訴行為本身的持續(xù),最多算是被訴行為的后果或影響。因此大哥大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才遞交本案起訴狀,且本案無證據(jù)證明存在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因此大哥大公司在起訴時已經(jīng)超過了二年的訴訟時效。
2.大哥大公司對排他許可的商標具有訴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發(fā)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
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商標注冊人在整個過程中沒有表示過自己不起訴,所以大哥大公司沒有單獨起訴的權利。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商標注冊人出具涉案商標許可和轉讓說明的情況可知,其應當知道本案訴訟,但其并未要求參與到本案訴訟,也無證據(jù)證明其已就本案被訴行為提起訴訟,故大哥大公司可以單獨提起本案商標侵權之訴。
3.三六一度公司未侵犯大哥大公司商標專用權。
本案被訴行為發(fā)生在2010年,所以,適用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2001年《商標法》)。2001年《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四)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上述第(四)項規(guī)定的是反向假冒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被訴商品必須是商標權人的正品。
法院認為三六一度公司未侵犯大哥大公司商標專用權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升旗儀式及燕某代表裁判員宣誓是亞運會開幕式上莊嚴而神圣的時刻,亞組委必然慎重考慮出場人員的著裝及佩戴的標識,故大哥大公司的證據(jù)及理由不足以說明被訴行為的實施者是三六一度公司。
第二,燕某在亞運會開幕式上佩戴361°胸牌,不是為了標示其所著服裝的來源,而是為了說明三六一度公司是亞運會高級合作伙伴的身份,故該行為本身并不是商標使用行為。
第三,本案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燕某及升旗手所著服裝系大哥大公司提供。
4.三六一度公司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廣州亞運會開幕式上燕某及升旗手所著服裝并不是三六一度公司決定,三六一度公司不是該兩項行為的實施者,而且本案證據(jù)不足以認定燕某及升旗手所著服裝系大哥大公司提供,故三六一度公司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2010年5月18日的第16屆亞運會官方制服發(fā)布儀式中,三六一度公司也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理由如下:1.根據(jù)搜狐廣東網(wǎng)的報道,廣州亞組委在活動現(xiàn)場為三六一度公司頒發(fā)"亞運杰出貢獻獎",由此可知,該活動已經(jīng)獲得廣州亞組委的認可;2.雖然該儀式中有三六一度公司關聯(lián)公司的標識,但是并不足以證明該活動系由三六一度公司主辦,也不足以說明活動使用的"官方制服"的表述系三六一度公司要求制作;3.相關報道中稱"361°傾情呈現(xiàn)亞運志愿者、工作人員、技術官員等系列官方制服",但是大哥大公司并未舉證證明該系列官方制服與其提供的正裝制服相同,而且從報道中的照片可以看出,現(xiàn)場發(fā)布的服裝系運動服;4.從字面意思來看,"官方制服"并不等同于"官方正裝制服",而且結合報道內(nèi)容以及公眾對于三六一度公司產(chǎn)品的熟悉程度來看,三六一度公司在該活動中并未作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律師建議:
1.贊助商應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案中大哥大公司未及時主張權利,超過訴訟時效,喪失訴權。
2.贊助商如獲得排他性的商標授權,在提起相關商標侵權訴訟時,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商標許可人不提起訴訟,否則無權單獨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贊助商作為被許可人可以提供商標許可人出具的“不起訴”書面聲明。如果許可人不同意出具書面聲明,又不明示是否參加訴訟,被許可人可以向許可人發(fā)送書面的詢問函,該詢問函可以作為證據(jù)證明被許可人知道訴訟存在,但其并未要求參與到訴訟。
3.贊助商在與運動會組委會簽訂贊助合同時,盡可能細化條款,避免贊助利益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