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鄧象濤
要旨:“ ”、“ ”品牌在中國食品行業(yè)具有極高的知名度,牙牙學語的兩歲小孩看到該娃娃形象都會口里叫著“奶奶”,足見其在牛奶、休閑食品領域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品牌持有人宜蘭食品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常被稱為“旺旺集團”)對該娃娃形象的保護極為重視,然而《商標法》對通過美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要求較高,在判定商標與著作權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標準更高,即許多情況下難以獲得著作權保護。在這樣的背景下,對“ ”、“ ”形象的維護就得另辟蹊徑轉換角度,尋找娃娃圖在商標近似判定中的獨特性,以更好的實現(xiàn)品牌保護。
案情:旺旺集團發(fā)現(xiàn)他人在自己主營第30類商品上注冊了第18115415號“ ”商標(簡稱“爭議商標”),認為其構成對自己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及著作權美術作品“ ”、“ ”的抄襲。旺旺集團委托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針對此商標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代理律師集中筆墨論述了爭議商標在構圖、整體外觀、設計風格等方面與引證商標的高度近似,考慮到引證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的事實,兩者共同使用易使消費者混淆,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同時,引證商標圖形“ ”也是旺旺集團在先創(chuàng)作完成及版權登記的著作權作品,權利用盡救濟,論證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該美術作品之在先權利,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爭議商標)
(引證商標1-3) (引證商標4) (引證商標5) (引證商標6)
裁判: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審理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人“旺仔”及對應娃娃圖即本案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在零食行業(y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1-6均為純圖形商標,雙方商標的主要識別依據(jù)和給予消費者的整體印象相近,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將雙方商標區(qū)分,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容易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對爭議商標“ ”與美術作品“ ”構成實質性相似損害在先著作權不予支持。
評析: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支持了爭議商標“ ”與引證商標1-6“ ”、“ ”、“ ”、“ ”近似的主張,主要的因素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全方位恰當引證為根本。代理律師翻閱了申請人名下第30類上的數(shù)百件商標,通過篩選最終選擇了上述6枚商標?!?img alt="" src="/res/unitalen/2002/20022701.png" style="height:34px; width:30px" /> ”為申請人的主標之一,且爭議商標與之均呈現(xiàn)了雙臂張開的特點;“ ”為側身站立,且也是雙臂張開,爭議商標與之站姿及神態(tài)相近;“ ”亦為申請人的主標,爭議商標與之均為半身娃娃圖;“ ”為旺仔娃娃圖的帶帽運動形象,爭議商標與之均為帶帽裝飾??梢?,上述引證商標囊括了爭議商標卡通形象的所有特點,為本案商標近似判定的根本依據(jù)。
其次,卡通娃娃形象對比應有“招”。(1)從描繪的對象角度:這些商標都是男孩卡通娃娃圖,即描繪和刻畫的對象完全相同。(2)從構圖細節(jié)角度:這些娃娃圖無論從頭部(①腦袋圓乎乎②鼻子小圓點、③眼睛圓鼓鼓④耳朵豎起、⑤嘴巴張開樂呵呵),還是雙臂(向兩側分開),抑或手指(手指分開掌心向外),均高度近似。即構圖細節(jié)完全相同。(3)從整體視覺外觀角度:這些娃娃形象整體均展現(xiàn)的是一雙臂分開站立的樂呵呵小男孩娃娃圖,且神態(tài)、身姿一致,嘴型面容給消費者所呈現(xiàn)的視覺印象相同。
最后,引證商標知名度因素當重視。引證商標娃娃圖除了本身經(jīng)過大量使用具有極高知名度外,通過舉證使用可以看到,其正是馳名商標“旺仔”的對應圖形商標,經(jīng)過長期大量聯(lián)合使用,已經(jīng)形成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承載了“旺仔”馳名商標的極高知名度,這從官方的裁定就可證實。鑒于引證商標的知名度極高,且爭議商標就注冊使用在引證商標的主營商品類別上,其投入使用流入市場,勢必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后續(xù)建議:以上已經(jīng)分析,在對旺仔娃娃圖形象保護的相關案件中,務必全方位引證恰當商標并充分有效論證,這是旺仔娃娃圖形象保護的取勝之道,應當?shù)玫街匾?。在此情況下,應當對“ ”、“ ”形象的保護開展更多的防御性注冊,以對抗千變萬化的摹仿行為,同時當及時對其名下圖形商標進行著作權登記,以更好的進行品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