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李宇航
摘要:當中國企業(yè)在以色列獲得商標權或者版權后,可以向以色列海關進行權利基礎備案,并通過主動向海關進行舉報或者海關依職權扣押的方式,及時發(fā)現侵權貨物,避免因假冒產品流入以色列國內市場或者通過以色列流向歐洲市場帶來的潛在風險。在侵權貨物被扣押后,根據被扣貨物價值的大小,數量的多少,權利人又可以選擇TRIPs協(xié)議下標準邊境措施或者加快程序兩種不同的程序來處理。
近年來,隨著中國“一帶一路”戰(zhàn)略的推進,作為亞洲與歐洲連接處的以色列,由于其國內較為穩(wěn)定的政治環(huán)境,以及其與歐洲之間的多項有利的貿易協(xié)定,使得越來越多的來自亞洲的貨物通過以色列出口到歐洲各國。以色列國內較強的科技研發(fā)能力,也不斷吸引著越來越多的高科技企業(yè)在此設立研發(fā)基地或者合作項目。貿易的發(fā)展,科技的進步也提高了以色列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程度。目前,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成員國,以色列簽署批準了多項涉及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1】。鑒于中國企業(yè)與以色列之間的貿易活動愈趨頻繁,如何通過以色列海關保護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并遏制侵權行為,成為了大家關注的焦點。今天,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以色列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
目前以色列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主要法律依據為《海關條例》【2】(Customs Ordinance)。該條例主要依據以色列簽署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TRIPs)【3】的主要內容進行了轉化適用。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根據以色列《海關條例》,目前權利人向以色列海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基礎僅限于版權和商標權,不包括專利權,此點需申請人特別留意。
關于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程序,主要包括:權利人向海關申請備案;海關依職權對疑似貨物進行扣押;海關調查及銷毀貨物或放行;其他救濟程序等,詳述如下:
一、權利人向海關申請備案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基礎,有賴于權利人向海關主動進行權利基礎的備案,包括已注冊商標和版權。關于已注冊商標,權利人需委托以色列當地代理機構向海關提出備案申請,并提供商標注冊證的復印件即可。對于作品版權,雖然權利人從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即自動享有,但若需海關備案,權利人仍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版權登記證書等,以方便海關確定版權狀態(tài)。一般情況下,若權利人能夠提交符合要求的商標權或版權證明,海關即會允許其備案并在后續(xù)查驗中主動對進口商品進行核查。同時需要說明的是,權利人進行海關知識產權備案后,在備案的基礎權利有效的情況下,無需多次進行續(xù)展備案,即“一次備案,長期有效”,上述規(guī)定,也方便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保護。
在商標權或者版權已經在以色列海關完成備案后,為了海關人員在后續(xù)查驗中能夠更輕易地分辨正品及侵權產品,以保護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委托的當地代理機構可定期向海關人員提供相應的培訓,主要內容包括:權利人商標/版權的特點;正品及侵權產品的區(qū)別;侵權產品的主要來源地區(qū)以及權利人最新產品的說明介紹等。通過定期培訓,海關人員能夠對權利人的權利基礎有明確的認識,不僅能夠增加對疑似侵權產品的敏感度,也能在發(fā)現疑似侵權產品時迅速做出判斷,降低放行侵權產品而帶來的風險。
二、扣押疑似侵權貨物及其處理程序
海關在日常查驗過程中,對于疑似侵權貨物,若認為其可能侵犯已備案的商標權或者版權,則會依職權對疑似侵權貨物進行扣押,并通知權利人進行確認。根據貨物價值大小、數量多少的不同,海關一般會采取不同的程序對扣押貨物進行處理。
?TRIPs協(xié)議下標準邊境措施(被扣押貨物數量大,價值高)
若被扣疑似侵權貨物數量大,價值高,則海關會采用TRIPs協(xié)議下的標準邊境措施進行處理。在扣押侵權產品后,海關會首先發(fā)送通知給權利人,要求其確認被扣貨物是否為侵權產品。若權利人確認被扣貨物為正品,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申請可延長3個工作日)向海關說明情況,要求放行貨物,所需提供文件包括:放行申請書及確認書等證明文件。海關將在收到權利人出具的上述文件后放行扣押貨物。
若權利人確認被扣貨物為侵權產品,則需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申請可延長3個工作日)向海關提交扣貨申請書并繳納海關要求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在權利人提交上述文件及保證金后,一般可要求海關提供關于疑似侵權貨物的詳細照片,進口商信息以及船單信息等進一步核定,以確認侵權貨物。同時,若權利人需海關繼續(xù)扣押疑似侵權貨物,則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申請可延長10個工作日)以進口商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銷毀侵權產品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海關將扣押疑似侵權貨物直至其收到法院的判決,并根據法院判決內容銷毀或者放行貨物。若權利人未在上述規(guī)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海關一般將放行被扣貨物。
同時,在收到權利人扣貨申請書及保證金后,海關也會將扣貨通知發(fā)送進口商。在此期間,權利人可與進口商進行協(xié)商,以溝通處理該爭議。若進口商配合,則權利人可能獲得相應的賠償,獲得出口商的具體信息,或可能發(fā)現其他的侵權行為。若達成協(xié)議,則雙方均可將該協(xié)議提交海關,要求海關銷毀侵權貨物,以避免啟動民事訴訟程序帶來的時間和金錢成本。當然,若雙方通過協(xié)商難以解決爭議,則權利人仍需在海關通知絕限之前向地區(qū)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避免海關放行侵權貨物。
?加快程序(被扣貨物數量小,基本確認為假冒產品)
在被扣押貨物數量小,價值不高,且海關基本能夠確認其為假冒產品的情況下,海關一般采取加快程序處理。在此種情況下,海關會在扣押侵權貨物后發(fā)送權利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申請可延長3個工作日)提供下述文件:
1)確認被扣貨物為假冒產品的確認書及;
2)承諾參與進口商起訴海關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并在法院判令因延遲放行貨物賠償進口商時,對海關進行補償。
在收到權利人提供的上述文件后,海關一般會依職權銷毀侵權貨物。在此種情況下,海關一般僅會發(fā)送部分侵權產品圖片供權利人確認。若權利人仍需從海關處取出樣品,則需向海關提交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后才可申請。另外,在任何情況下(如權利人申請或者案情變化等),上述加快程序均可以轉變?yōu)門RIPs協(xié)議下的標準邊境措施進行處理。
三、權利人的其他救濟手段
若海關依據法院通知或者依職權判斷被扣押貨物為侵權產品,并對侵權產品采取相應的措施后,該進口商將會被自動加入海關黑名單,若其后續(xù)進口商品或者從事其他外貿活動,海關將會給予其更多的監(jiān)督,以便發(fā)現其可能的侵權行為。
若由于海關未扣押假冒產品,導致該假冒產品在市場上流通,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則權利人可以向海關提交相應的說明、申請文件并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后,要求海關將該進口商列入黑名單,以便在后續(xù)檢查中增加對該進口商的檢查力度,及時發(fā)現假冒產品。當然,權利人也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通過以上說明,我們認為以色列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措施是較為完善的,海關的職權行為為權利人在以色列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第一道監(jiān)督屏障,若權利人能夠合理地利用,將會極大地減少假冒產品通過海關流入當地市場,有力的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同時相較于民事/刑事訴訟等法院程序,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更具便利性,及時性且成本較低,其為權利人提供了一種相當方便快捷的方式。對于中國企業(yè)來說,在以色列獲得商標或者版權權利后,僅需進行一次海關備案,即可以為自身權利增加一道監(jiān)督防線,何嘗不是一件一舉多得的好事呢!
注釋
【1】中國一帶一路網關于以色列的介紹:https://www.yidaiyilu.gov.cn/gbjg/gbgk/9975.htm
【2】以色列《海關條例》摘要:https://wipolex.wipo.int/en/text/347461
【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TRIPs):https://wipolex.wipo.int/en/text/305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