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隨著2022年北京冬奧會申辦成功,需要將2022年北京冬奧會的相關標志納入保護范圍進一步加強保護。修訂后的《條例》從奧林匹克標志的范圍、確認和保護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關制度。
《條例》擴大了奧林匹克標志及其權利人的范圍,規(guī)定奧林匹克標志為在中國境內申辦、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相關標志,權利人為在中國境內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申辦、組織機構;對殘奧會有關標志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條例》完善了奧林匹克標志確認和許可程序,規(guī)定權利人應當將奧林匹克標志提交國務院知識產(chǎn)權主管部門并由其公告;為商業(yè)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應當同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權利人應當將合同中許可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種類、被許可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時限、使用地域范圍等信息及時披露。
《條例》增設了奧林匹克標志有效期和續(xù)展程序,規(guī)定奧林匹克標志有效期為10年,期滿可以續(xù)展。
《條例》加強了對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保護,規(guī)定未經(jīng)許可為商業(yè)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同時,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提高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行為的罰款數(shù)額。
《條例》增加了對隱性營銷行為的規(guī)制,規(guī)定利用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元素開展活動,足以引人誤認為與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