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備《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議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在香港的適用,香港特區(qū)立法會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qū)2020年第3號條例,即《2020 年商標(修訂)條例》(以下簡稱“《2020年修訂條例》”)。該條例內容除第5條及第4部涉及根據(jù)《馬德里議定書》在香港尋求國際商標注冊的權利外,其余均于2020年6月19日起正式生效實施。針對第5條及第4部涉及《馬德里議定書》內容,將留待至香港完成實施《馬德里議定書》所需準備工作后,由商務及經(jīng)濟發(fā)展局局長另行憲報公告生效日期,預期最早將于2022年至2023年正式生效實施。
關于《2020年修訂條例》主要修訂內容,簡介如下:
一、總體修訂內容:
1.對現(xiàn)行《商標條例》條文中的概念性定義作出多項技術性修訂,同時采取新的申請表格,以完善香港的商標申請及注冊制度,為日后馬德里體系在香港的適用提供法律基礎。
2.在原來的《商標條例》“第X部”之后加入了“第XA部”,詳細說明(《馬德里議定書》下馬德里指定香港國際注冊相關規(guī)定及細節(jié)。
3.新增“第XIIA部”,賦權香港海關執(zhí)行《修訂條例》中關于查處、沒收、逮捕等相關行政權力及適用細則,執(zhí)法人員包括香港海關關員,或根據(jù)第96B(1)條獲委任的其他人員。
4.引入了國際合作的概念,賦予海關關長或某執(zhí)法人員相關知識產(chǎn)權信息披露、權利轉授并豁免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等權利。
5.對于《2020年修訂條例》實施前程序已開始、至《2020年修訂條例》實施時尚在進行中的商標案件,繼續(xù)適用舊條例,《2020年修訂條例》實施后提交的申請(含申請修改)則按新條例執(zhí)行。
二、商標申請細節(jié)修訂內容:
1.列明了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前,香港知識產(chǎn)權署商標注冊處處長給予初步意見的權利范圍:包括新增禁止將國歌用于商標申請的絕對理由,和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等相對理由。
2.申請人可通過向香港知識產(chǎn)權署提出申請并繳納相關費用,獲取到官方給予商標注冊前可注冊性初步評估意見。若同時滿足官方給予了可注冊初步意見、申請人3個月內提交注冊申請但被駁回等情形的,申請人可以向香港知識產(chǎn)權署申請退還繳納的申請費用。但在查詢日后,若因注冊薄登記信息發(fā)生變化而被駁回的,則不適用前述退款申請費規(guī)定。
3.提交商標申請時,需列明“申請人類型”及公司團體成立的國家/地區(qū);若申請人為公司團體、未及時填寫前述信息,則香港商標注冊處將下發(fā)補正通知。香港官方不會主動核實申請人提供的關于申請人類型或注冊地點的信息,將會直接登記填寫信息入冊,但任何第三人均有權申請查詢或核實相關內容。為避免對商標申請產(chǎn)生不利影響,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前述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商標進行轉讓/移轉中,新商標所有人填寫規(guī)定。
4.香港知識產(chǎn)權署注冊處處長可依職權主動更正/修改商標注冊記錄冊中的錯誤或遺漏事項,也可由權利人或任何利害關系人依申請?zhí)岢龈暾?。更正前,處長應當向認為具有利害關系的相關人發(fā)送更正通知,但并不受是否可能影響商標注冊有效性等因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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