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魯國家競爭和知識產權保護局(INDECOPI)行政上訴法院近日發(fā)布了第 330-2024/TPI-INDECOPI 號決議,就維持馳名商標地位的時效開創(chuàng)了新的先例。
該決議是一項具有約束力的先例,其中規(guī)定了馳名商標維持馳名地位的期限,即從主管機關認定馳名商標地位之日起,到商標權利人援引該馳名所產生的權利之日止,最長期限為5年。在此期限之后,商標權利人應提交所有必要的證據(jù),證明該商標繼續(xù)保持其馳名商標的地位。
秘魯馳名商標認定采個案認定制。上述決議對馳名商標認定5年內,降低了馳名商標權利人的舉證責任。但在認定5年后,權利人需重新提交馳名證據(jù)進行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