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張亮
潮流玩具的知識產權必須通過所有可以利用的知識產權部門法律體系進行全方位保護,通過合理布局專利、商標、著作權等,來構建完整的保護體系,以便在后續(xù)市場化過程中,能夠有充足的手段對侵權行為進行維權。 潮流玩具,又叫藝術玩具(Art Toy)、設計師玩具(Designer Toy)。潮流玩具與普通玩具在設計創(chuàng)作的手法、主題方面有其獨特之處,不僅具有普通玩具基本的觀賞和把玩功能,而且更注重對文化、藝術價值的挖掘,在小小的玩具上體現設計師賦予的某種特定的文化和藝術理念,甚至可以在特定群體中形成一種潮流。
潮流玩具產業(yè)不斷發(fā)展壯大,行業(yè)侵權現象也隨之增多,保護潮流玩具的知識產權變得越來越急迫和重要。一方面,潮流玩具具有玩具的通用屬性,一般而言,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是玩具知識產權的主要類型。另一方面,潮流玩具相對于傳統(tǒng)玩具,其知識產權保護也具有特殊性。
一、《海底小縱隊》“批量”維權,著作權侵權最常見
萬達兒童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針對市場上侵犯其享有著作權的《海底小縱隊》的玩具公仔展開了上百件維權系列案,賠償金額普遍在1萬元左右,個別甚至以幾千元和解。
從數據分析來看,著作權侵權案件占據四分之三,是玩具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最常見的類型。一直以來,影視動漫周邊是玩具創(chuàng)意的主要來源。影視和動漫中的角色、動漫形象、道具等可以作為美術作品,通過著作權進行保護。這種保護自然延伸到其周邊玩具產品。根據著作權法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作品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由于著作權因創(chuàng)作作品自動產生著作權,不必履行登記、注冊手續(xù)。因此,權利獲得的經濟成本極低,是大眾普遍可以獲取的保護手段。再者,影視、動漫受眾較大,其周邊玩具具有較好的消費者認可度,因此,也成為了不法商販仿制侵權的重災區(qū)。此外,由于著作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接觸+實質性相似”,影視、動漫一經發(fā)布,即可認為社會公眾應當可以接觸,而為了迎合消費者的喜好,侵權人也一般都是原樣“復制”,所以其侵權認定的專業(yè)性不是很高。
不過,由于這類玩具通常制作成本較低,銷售利潤不會很高,侵權人大多為規(guī)模較小的作坊式生產和銷售,侵權產品規(guī)模小、持續(xù)時間短,在主張侵權賠償時往往呈現“薄利多銷”的現象,標的額10萬元以下的案件占64.4%。鑒于此,為降低維權成本,出現了上述《海底小縱隊》“批量”維權的案例。
二、樂高等知名商標積極維權,判賠金額提升
“大嘴猴”“樂高”“POPMART”“小豬佩奇”“52toys”等知名商標都曾針對玩偶、公仔產品商標侵權開展維權行動。
商標權侵權案件占據的比例雖然不多,但是,案件中不乏知名商標針對玩偶、公仔產品商標侵權的維權行動。由于商標權僅以玩具及其包裝上使用權利商標為侵權判定的依據,不論玩具本身與正品的相似程度,因此,其侵權事實較為直觀,便于權利人舉證。此外,品牌玩具的商標大多是經過長期的使用和宣傳,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標侵權行為除對權利人造成直接損失外,還通常包括難以量化的間接損失。
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當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500萬元以下的賠償。實務中,法院往往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情況、被告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過錯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
近年來,隨著我國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打擊力度,法院對于玩具類商標侵權行為酌定的賠償額也越來越大。例如,在樂高公司“LEGO”“樂高”積木玩具商標維權案【(2020)粵民終1642號】中,二審法院終審判決被告賠償3000萬元。
三、外觀設計“微創(chuàng)新”,專利侵權須謹慎
從以往侵權案例來看,侵權人往往就是為了搭便車、打擦邊球,將其玩具參照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微創(chuàng)新”,在“像與不像”之間游走,如此,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就在所難免了。
專利權根據專利類型可分為三種: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玩具類產品,往往其中的技術含量不是很高,更多的是對產品外觀設計的保護。一般來說,玩具本身的產品價值通常很低,正是設計師的原創(chuàng)設計賦予了玩具“靈魂”,使其實現美感以及實用價值的完美結合。用專利權對好的玩具設計和好的玩具IP進行保護是專利制度應有之義。
根據專利法的規(guī)定,外觀設計侵權包括相同、實質相同和不具有明顯區(qū)別。因此,通過專利權保護一個玩具的知識產權,并不只限于玩具本身的同樣的外觀設計,還包括與其外觀不具有實質性差異的設計。
與商標侵權案件一樣,在玩具類產品的侵權訴訟中,侵犯專利權糾紛并不是主流。
究其原因,首先,玩具類產品很多都是影視、動漫等作品的衍生品,其原權利往往在申請專利之前已經存在甚至公開,因此很難再通過專利權予以保護。其次,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規(guī)則關注的是整體視覺效果,而大部分玩具的知識產權核心在于形象、設計構思方面,侵權人可以通過對其他非關鍵特征的設計變更和組合產生整體上的視覺差別,從而規(guī)避專利權的保護。第三,專利維權過程中,往往受到對方對權利有效性的挑戰(zhàn),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而且無疑也使得訴訟周期額外冗長。第四,專利侵權賠償低,得不償失。
在認定侵權的案件中,法院往往認定外觀設計專利對產品整體的貢獻度較低,導致侵權賠償額偏低,甚至都抵不上合理的維權支出。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新修改的專利法設定法定最低賠償額為3萬元,這也許可以從一定程度上緩解這個尷尬。
四、二次開發(fā)未授權,平臺玩具存隱憂
在費希爾技術有限公司與上海東方教具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涉案玩具產品為慧魚創(chuàng)意組合模型,被告上海東方教具有限公司雖并未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侵權復制品,而是提供說明書和組裝零件,用戶可按照說明書搭建形成復制品,但法院認為被告行使了對30件模型作品的復制許可權,侵害了著作權人對模型作品享有的復制權。
與傳統(tǒng)的影視、動漫周邊玩具不同,潮流玩具更多的是不以故事為依托的IP。正如泡泡瑪特創(chuàng)始人王寧所說的,“Hello Kitty不需要故事?!薄盁o人格IP”投射更加多元化的情感。
基于這個理念而興起的平臺玩具,又稱畫布玩具,其實就是在空白的玩具(素體)表面上進行不同主題與特色的圖案繪制及設計。對于平臺玩具素體而言,其造型和形象設計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特征,理論上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利用潮玩素體進行二次創(chuàng)作并發(fā)布和銷售、展覽的行為,因為其二次創(chuàng)造是在素體本身的造型和形象基礎上進行,可能涉及到侵犯平臺玩具素體原創(chuàng)者的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展覽權等權利。
通說認為,賣家在銷售平臺玩具之后,即做出了對上述權利的默示許可,其權利已經獲得了對價,相當于權利用盡,買家在后續(xù)的創(chuàng)作和使用、銷售、展覽都不侵犯其著作權。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默示許可或者權利用盡必須是發(fā)生在權利人和買家之間,也就是只有權利人自己才有默示許可的權利,也才會發(fā)生對權利部分讓渡的義務。
在費希爾技術有限公司與上海東方教具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商品以組件配以詳細安裝說明的方式對外銷售,購買者以對價取得商品的同時,也取得了對模型作品進行裝配復制的許可。但是,該許可應由著作權人行使或經其許可后行使。而被告未經許可以同樣方式生產、銷售涉案商品,實質上是行使了對30件模型作品的復制許可權,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復制權。
此案給我們的啟示在于,平臺玩具運營方應當建立系統(tǒng)的權利許可和讓渡的機制,減輕參與其中的二次開發(fā)玩家的后續(xù)義務和限制,這樣才能促進平臺玩具產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
潮流玩具的另一個特性是其“限量”發(fā)售以及具有一定的收藏價值。這種限量的屬性,是潮流玩具的IP價值的體現,也是原創(chuàng)作者持續(xù)開發(fā)的動力。侵權人未經許可的生產、銷售行為直接破壞的就是“限量”這一屬性。通過稀釋市場,或者以次充好等,損壞了正品的口碑和應有的市場收藏價值。
因此,潮流玩具的知識產權必須通過所有可以利用的知識產權部門法律體系進行全方位的保護,通過合理布局專利、商標、著作權等,來構建完整的保護體系,以便在后續(xù)市場化過程中,能夠有充足的手段對侵權行為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