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任蘇亞
摘要:本文從技術問題談起,結合具體案例,探討了對于涉及兩篇對比文件的審查意見,如何從對比文件1的技術問題出發(fā),來論述區(qū)別特征在對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與本發(fā)明不同,從而提高答復通過的概率。
關鍵詞:區(qū)別特征 技術問題 對比文件1和2相結合的技術啟示
申請專利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具備創(chuàng)造性是授予專利權的必要條件之一。發(fā)明的創(chuàng)造性,是指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該發(fā)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發(fā)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發(fā)明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
審查員在審查發(fā)明的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時,要判斷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要求保護的發(fā)明相對現(xiàn)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而判斷要求保護的發(fā)明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常按照三步法進行:(1)確定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2)確定發(fā)明的區(qū)別特征和發(fā)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fā)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在三步法的判斷過程中,以第3點的判斷最為重要。以下三種情況,通常認為現(xiàn)有技術存在上述技術啟示:(1)區(qū)別特征為公知常識;(2)區(qū)別特征為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相關的技術手段,例如,同一份對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術手段,該技術手段在該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與該區(qū)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fā)明中為解決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3)區(qū)別特征為另一份對比文件中披露的相關技術手段,該技術手段在該對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與該區(qū)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fā)明中為解決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
針對第3種情況,在審查實踐中,通常審查員檢索出兩篇對比文件后,以最接近的對比文件為對比文件1為例,審查員通常會評論本發(fā)明與對比文件1的區(qū)別特征在對比文件2中被公開,且該區(qū)別特征在對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與其在本發(fā)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將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相結合,從而得到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但是,對于區(qū)別特征在對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是否與其在本發(fā)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以及,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有動機將對比文件1和2進行結合,不同的人可能存在著一些不同的理解。以下筆者將結合一個實際的案例進行一些初步的探討。
一、技術方案介紹:
在本案例中,權利要求1保護了一種分享歌詞的方法,其技術方案包括:
當判定用戶以特定手勢按壓觸摸屏所顯示的媒體應用的歌詞界面時,自動呈現(xiàn)歌詞選擇界面,其中,所述歌詞選擇界面中顯示的歌詞為所述媒體應用的歌詞界面中顯示的歌詞;響應于接收到用戶對媒體應用中歌詞選擇界面中顯示的歌詞的選擇操作,確定用戶選中的歌詞文本;如果接收到用戶確認分享的觸發(fā)事件,向指定社交平臺對應的服務器發(fā)送向其他用戶分享所述選中的歌詞文本的分享請求以便在所述指定社交平臺分享所述選中的歌詞文本。
其中,參考圖1所示,為媒體應用中歌詞界面,該歌詞界面僅僅用于用戶瀏覽歌詞。
圖1
參考圖2所示,為與圖1的歌詞界面不同的另一個界面即歌詞選擇界面,并且,在判定用戶以特定手勢按壓觸摸屏所顯示的媒體應用的歌詞界面時,圖2所示的歌詞選擇界面自動呈現(xiàn)。
圖2
二、審查員的觀點:
審查員在第一次審查意見中檢索到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頁面內容的共享方法、裝置及電子設備,其披露了以下內容:步驟1:顯示頁面內容;步驟2:在當前頁面上選擇需要共享的共享內容;步驟3:對選中的共享內容進行突出顯示處理;步驟4:在選擇的共享內容的區(qū)域附近建立并顯示通信應用的菜單,所述通信應用菜單中有發(fā)送消息、發(fā)送多媒體信息、人人網、開心網、微博等通信方式的應用選項,用戶可以選擇其由任一通信方式的選擇進行操作;步驟5:選擇通信方式,進入通信應用程序窗口;步驟6:根據用戶的操作指令,將共享內容發(fā)送至共享的另一終端或交互社區(qū)。
審查員認為,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qū)別在于:(1)所分享的內容為媒體應用中的歌詞;(2)分享的內容是在選擇界面中選擇的,該選擇界面是由用戶通過特定手勢按壓歌詞界面后所呈現(xiàn)的。
對于區(qū)別特征(1),審查員認為,在所屬技術領域中,用戶在電子設備中對當前瀏覽的信息(如網頁新聞、文字小說、視頻、圖片、微博等)進行分享,已成為一種常見的與其他用戶進行互動的方式,對比文件1中所披露的也是一種常見的與其他用戶進行互動從而分享頁面內容的方法,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將該內容分享方法具體應用于歌詞內容的分享,僅是一種目標內容對象的不同選擇,這種內容對象的選擇是常規(guī)的,不能給內容對象分享方法本身帶來實質性的特點。
對于區(qū)別特征(2),審查員在第二次審查意見中檢索到對比文件2(《歌詞的編輯、調整和上傳》,匿名,http://www.duote.com/tech/1/2113.html,第1頁),其公開一種在媒體應用中編輯歌詞的方法,披露了如下內容:在播放列表中選中想要編輯歌詞的曲目,在千千歌詞顯示窗口單擊鼠標右鍵,在菜單中選擇“編輯歌詞”,進入歌詞編輯模式;且編輯模式界面中顯示的也是媒體應用的歌詞界面中顯示的歌詞。
審查員認為,對比文件2中在要對歌詞進行編輯時,可從歌詞界面接收用戶命令進入另一獨立的歌詞編輯界面以對歌詞進行編輯,因此,對比文件2給出了在用戶想要對當前界面中的內容進行選擇時提供與當前內容顯示界面不同的另一內容選擇界面的技術啟示,并且對比文件2已經披露了通過在當前內容顯示界面上的鼠標操作(單擊右鍵并選擇相應菜單),來激活內容編輯界面的技術手段,而在觸摸屏設備中,通過屏幕上的用戶特定手勢來替換上述鼠標操作來激活上述編輯界面,屬于常規(guī)的設計。
三、對比文件1與權利要求1的技術領域和解決問題并不相同。
首先,對比文件1與權利要求1的技術領域實際上并不相同,對比文件1限定了其實現(xiàn)頁面內容共享的方案必須應用于文本或圖片等靜態(tài)內容的共享。
在對比文件1中的電子設備上會顯示信息內容供用戶閱讀,用戶可以在查看信息內容的當前頁面上直接選擇需要分享的共享內容,進而根據用戶的操作指令,將當前正在查看的共享內容分享至用戶選擇的應用中,而且在當前頁面上直接選擇即可觸發(fā)共享過程。
可見,在對比文件1中,只有顯示用戶查看的信息內容的一個當前界面,用戶可以直接在該一個顯示界面中查看內容以及選擇內容。因為對比文件1涉及的是分享文本、圖片、或圖文混排的電子文檔、電子書、網頁等需要用戶人為操作才會滾動的目標對象,當用戶抬起滾動屏幕的手指、轉而進行對比文件1中的分享操作時,這些內容就已經停止?jié)L動了,用戶完全可以把自己當前正在查看的信息內容正確地分享出去。
可見,對比文件1分享的信息內容不涉及自動滾屏的歌詞這種特殊的目標對象,在一個界面上選擇并分享就足夠了。
其次,對比文件1的背景技術為:若與其他用戶分享閱讀內容,需要使用復雜的菜單系統(tǒng),多次關閉或打開當前應用,需要多次跳轉界面,因此增加了用戶操作的復雜性。因此,對比文件1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如何減少跳轉界面的次數(shù)、無需記憶菜單層次和操作順序,降低用戶的操作的復雜性。也即,對比文件1的技術問題給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技術導向在于,在一個界面上分享文本或者圖片等靜態(tài)內容。
而權利要求1針對的是在屏幕上動態(tài)滾動的歌詞分享,與文本、圖片、網頁等需要用戶人為操作才會滾動的目標對象不同,歌詞是一種特殊的目標對象,歌詞在屏幕上的顯示是隨著時間的推進而自動滾動的。因此,對比文件1的方法必然會并不適用權利要求1,因為權利要求1中的歌詞內容是自動滾動的,在用戶抬起滾動屏幕的手指、轉而進行對比文件1中的分享操作的時候,用戶實際上想分享的歌詞很可能已經滾出屏幕,即便可以實現(xiàn)分享操作,隨著歌詞的滾動能夠分享的歌詞也非用戶原本想分享的歌詞了。
也即,權利要求1正是針對對比文件1應用于分享歌詞時會出現(xiàn)的技術問題提出的解決方案,需要用戶用特定手勢按壓觸摸屏顯示的第一個界面即歌詞界面之后,再呈現(xiàn)第二個界面即歌詞選擇界面。
四、區(qū)別特征(2)在對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
首先,對比文件2并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的區(qū)別特征(2)“用于用戶選中歌詞、以便分享的界面”,并且假設在對比文件2中彈出了“兩個界面”,這兩個界面在對比文件2中也只是用于“用戶編輯歌詞的滾動時間”,與區(qū)別特征(2)在權利要求1中所起到的作用完全不同。
在對比文件2中記載了:“如果在千千歌詞秀顯示窗口單擊鼠標右鍵,在菜單中選擇“編輯歌詞”,進入歌詞編輯模式”。雖然,對比文件2公開了歌詞編輯模式,但是對比文件2并沒有明確指出處于“歌詞編輯模式”的“界面”是否與“千千歌詞秀顯示窗口”相同。而根據其原文記載,可以毫無疑義的推導得到:歌詞編輯模式僅僅是“千千歌詞秀顯示窗口”中的一種變化形式,并非與“千千歌詞秀顯示窗口”不同的界面。并且,該“歌詞編輯模式”在對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僅僅為了解決“編輯歌詞時插入時間標簽較為麻煩”的技術問題,從而實現(xiàn)“輕點鼠標即可插入時間標簽”的技術效果。
因此,“歌詞編輯模式”在對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僅僅在于“如何降低插入時間標簽的復雜度”,與區(qū)別特征“用于用戶選中歌詞、以便分享的界面”在權利要求1中所起到的作用“防止用戶誤操作”完全不同。
其次,對比文件2也沒有給出將區(qū)別特征(2)與對比文件1相結合的技術啟示。
由于權利要求1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對比文件1完全不同,權利要求1中“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本身也是相對于對比文件1的重要貢獻,如果對比文件1中沒有記載相應的技術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也就不容易想到在對比文件1中尋找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即認識權利要求1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已經需要本領域技術人員付出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
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了“教導如何通過一個界面分享相對靜態(tài)的內容”的對比文件1之后,不會自發(fā)地意識到對比文件1存在權利要求1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如何分享動態(tài)滾動的歌詞、且不容易出錯”,更不會違背對比文件1在“減少分享靜態(tài)內容時出現(xiàn)的界面跳轉次數(shù)”的技術問題上的教導,來主動結合“會彈出兩個界面”的對比文件2形成本申請權利要求1。因為這樣的結合又產生了新的“對比文件1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這與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正常思維相違背。
退一步講,在不考慮對比文件1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針對的目標對象與權利要求1不同,以及對比文件2中“兩個界面”所起的作用與權利要求1并不相同等的前提下,即便本領域技術人員將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直接結合,因為對比文件1教導本領域技術人員要減少分享涉及的界面跳轉次數(shù),例如在一個界面中完成文本分享,而對比文件2又教導需要彈出兩個界面完成歌詞滾動時間的編輯,所以本領域技術人員就不可能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情況下正確處理這二者的沖突、進而將兩種技術方案完美結合來得到權利要求1。
綜上可知,對比文件2并沒有給出將“兩個界面”這一技術特征與對比文件1結合的技術啟示。因為對比文件2僅僅印證了權利要求1中分享的歌詞會隨著時間的推進而自動滾動,而這一特點與對比文件1針對的靜態(tài)信息內容的特點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在專利審查中,對于創(chuàng)造性三步法的評判邏輯,如果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某一技術手段,與發(fā)明中的技術手段相同,且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才存在結合啟示。筆者認為,代理人或者申請人可以從對比文件1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區(qū)別特征在對比文件2中所起到的作用等角度,來論述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并無結合的技術啟示。
以上為筆者的一家之言,難免有不當之處。筆者希望拋磚引玉,文中不妥之處,歡迎各位同行批評指正。